合肥市省市领导圈定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市社科联发布时间:2024-03-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省市领导圈定课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课题研究质量,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领导圈定课题一般为应用对策研究、实践经验总结提炼研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实践指向,理论联系实际,着重研究合肥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现实问题和重大实践经验,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合肥篇章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省市领导圈定课题由合肥市社科联牵头组织实施。课题管理工作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实行全程管理服务,包括课题征集与论证筛选、呈报省市领导圈定、公开招标(或定向委托)、立项与结项评审、经费管理、成果转化应用等。

第四条  课题立项评审、中期评估、结项评审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参加,接受监督。

第二章  课题发布与申报

第五条  课题确定:市社科联面向全市公开征集选题、组织专家论证筛选、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圈定。

第六条  课题发布:公开招标研究的课题确定后,通过合肥社会科学网等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课题申报:

(一)党政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智库、社会组织等单位中有较高研究能力的专家学者均可申报。

(二)申报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备完成课题研究的专业水平和时间保证;

3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无不良信誉记录;

4课题组负责人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承担者,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具备主持或承担重大课题研究的能力和条件,具有相的前期研究成果,且承担过市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并已结项。

(三)申报人应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的资格、完成课题的能力进行审查,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四)申报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项省市领导圈定课题,同时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申报。应积极吸纳与本课题相关的合肥市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研究,以增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

(五)市社科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

第三章  课题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立项程序:

(一)资格审核。根据招标公告,市社科联对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每项课题有效申报材料不足3个的,视为流标。

(二)组织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建立课题评审专家库,由党政研究机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智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遵循公平、公正、民主、科学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课题立项评审组由7名左右专家组成。评审组严把政治方向关,对课题设计质量和水平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对学术创新和实践价值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采取现场综合评分、集中评议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每项课题择优列出前2名建议立项名单。在此基础上,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综合考虑确定立项课题的承担单位。

(三)立项公示。拟立项课题在合肥社会科学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市社科联下达立项文件。

第九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课题组所在单位应与市社科联签订《立项协议书》。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以《立项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对于具有特定需求的重点课题以及流标的课题、中标课题组自动放弃的课题、中期评估不合格而终止课题组研究的课题,经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集体研定,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课题研究单位,后续研究参照公开招标课题管理。

第四章  过程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签订《立项协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课题组应认真组织开题,并向市社科联提交研究计划和提纲。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少数难度较大确需延期的课题,由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开题后,市社科联对每个课题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跟踪衔接服务、了解研究进展等工作。市社科联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课题组与有关实际工作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介绍相关情况,提出参考建议,提供有关服务。

第十三条  课题立项后3个月,课题组提交研究报告初稿,市社科联组织召开课题中期成果评估会,检查课题研究进展、质量。评估组由7名左右专家组成,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委给予“合格”评价占比≥70%的为合格,给予“不合格”评价占比≥50%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基本合格。获得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课题组应针对评估会上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认真予以吸收,积极修改完善;被评为不合格的,该课题将作终止研究处理,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省市领导圈定课题。

第五章  课题结项

第十四条  课题成果形式,原则上为专题研究报告或论文。课题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结项:(一)得到省级以上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肯定性批示;(二)被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三)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以理论文章形式公开发表。

第十五条  结项评审前,课题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的课题研究成果,包括一般不少于2万字的研究报告或论文、不超过3000字的咨政建言专报;

(二)课题组所在单位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同意结项,研究思路是否清晰,研究方法是否恰当,研究过程是否紧密联系合肥实际,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可操作性评价,是否达到委托研究协议约定的目标和要求,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等;

(三)相关附件:得到省级以上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肯定性批示被市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  市社科联负责召开结项评审会。评审组由7名左右专家组成,根据创新价值和实践意义等对课题成果进行质量评估,按同意结项、修改完善后再结项、不合格三个等次提出评审意见。评委给予“同意结项”评价占比≥70%的为同意结项,给予“不合格”评价占比≥50%的为不合格,其余为修改完善后再结项。对于修改完善后再结项的研究成果,课题组原则上应1个月内修改完善,并提请市社科联组织第二次评审,第二次评审费用由课题组支付。第一或第二次评审为不合格的,将作课题终止研究处理,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市领导圈定课题

第十七条  结项评审完成后,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研究提出拟结项名单,在合肥社会科学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正式下发结项通知,办理结项手续。有异议的,按规定调查核实后及时公布相关情况。

第六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领导圈定课题经费列入市社科联年度部门预算,用于开展课题研究和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经费分4付。前三次按照研究进度付到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账户,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第四次根据成果质量和社会影响直接付给课题组。

(一)签订《立项协议书》后,拨付30%

(二)中期评估结束后,对合格的拨付30%;对基本合格的,拨付15%,修改完善后经市社科联审核同意的,补付15%;不合格的,终止研究并停止拨付经费。

(三)结项评审结束后,对同意结项的,拨付30%;对同意修改完善后再结项的,暂缓付,待第二次评审获得结项后再拨付;对不合格的,终止研究并停止拨付经费。

(四)统筹使用10%的研究经费,建立课题研究激励机制。课题成果呈报或发表时,须标注“合肥市社科联课题”。对质量较高的研究成果,直接给予课题组如下激励:

1《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等重点报刊刊发的,给予20000元激励;

2.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省委、省政府等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给予10000

3.被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采用或拟采用的(须提供佐证材料),或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发表的,给予5000元激励;

4.在相关领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影响的,视情予以激励。

上述激励不重复累计,按最高等次兑现,截止期限一般为课题结项后6个月内

第二十条  凡因课题组主观原因而导致课题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市社科联保留追回已拨付经费的权利,并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第七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联、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组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对有价值的课题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市社科联以《学界建言》形式报送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参阅。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的外,省市领导圈定课题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市社科联所有。未结项课题不得以结项课题名义公开发表。课题组在公开发表或向他人提供研究成果(包括参加评奖)时,须经市社科联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课题研究进入良性循环,对省市领导圈定课题经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有关方面应以是否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为考量标准,不以课题是否结项或终止、撤销以及相应产生的不同的资金使用结果为考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修订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市省市领导圈定课题管理办法》(合社科联〔202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社科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