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合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合肥市社科联,英文译名为Hefei Social Sciences Association,缩写为HSS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与团结社科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市社科界的联合组织,是市属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机构。本会为安徽省社科联团体会员,接受省社科联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使命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组织协调、咨询服务、宣传普及的作用,团结带领全市社科工作者深入研究和回答合肥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组织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合肥特点、现代特征的新型智库,促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加快合肥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市社科工作者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自觉承担起新时代社科工作的使命任务。
二、指导、协调本会团体会员坚持正确方向,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和推动新的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组建。履行业务主管职能,加强对市属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三、根据本地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组织全市社科界深入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理论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组织开展社科知识普及活动,建设社科知识普及基地,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
四、承办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选表彰先进社科类社会组织和优秀社科工作者。
五、编辑出版社科理论书刊、学术资料和普及读物。
六、推进社科研究机构和社科类社会组织之间、理论工作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加强与省内外城市社科界的联系与交流。
七、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社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业务主管的市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县(市、区)社科联、社科知识普及基地,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即为本会团体会员。非本会业务主管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其他从事社科研究或普及的工作机构,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权利:
一、根据本会和各团体会员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经申请获得批准,可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帮助;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退出本会的权利。退会时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会研究同意后生效。
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布置或委托的任务;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市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负责代表大会工作,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会议。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开发区党工委、市直相关单位以及在肥高校和社科研究机构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上届委员会协商提名。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
三、制定或修改、通过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委会),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委会由委员会主席团主持,新一届委员会的首次全委会召集人,由市委宣传部领导同志担任。全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提名秘书长;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三、筹备召开下一届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责。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根据需要确定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专职副主席主持。主席团主要职责:
一、召开本会委员会全委会;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实施本会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日常工作在主席领导下,由主席、专职副主席组织实施,秘书长协助处理。重要工作由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主席团通报。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本会委员会的委员、副主席、主席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分工调整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及时予以调整。委员的调整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建议并履行报批程序,经本会委员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全委会确认;委员所在的会员单位被撤销、退会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卸免。副主席、主席的调整,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的团体会员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大会,须提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同意,并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大会;其依法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名单,须报经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常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学术性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出版期刊、外请报告或组织讲座、论坛、研讨等,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请示、报备;凡举办市级以上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必须提前向本会报告,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本会委员会主席团研究,可视情给予警告、限期整顿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违反本会章程;
三、未履行会员义务;
四、连续十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资助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经费管理与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市社科联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本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主席团。